山东恩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玉亿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恩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9054号
原告:济南玉亿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德范北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予义,经理。
被告:山东恩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88号名士豪庭5号市级公建1103。
法定代表人:韩同纲,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济南玉亿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恩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恩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玉亿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恩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4元,由原告济南玉亿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焕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