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5418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诚建,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恩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88号名士豪庭5号市级公建1103。
法定代表人:韩同纲,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郭胜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恩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郭胜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