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财保229号
申请人:***通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镇解屯村东4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P94Q7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88号名士豪庭5号市级公建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07RK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