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拉依苏石油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新疆思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托克扎克路工商所。
法定代表人:阿卜拉江·**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3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48642.02元,执行费20886.00元,已执行到位35553.25元,尚未执行的标的1813088.77元。
本院在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思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在银行卡发现有余额35553.25元,我院已划拨发还至申请人处,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2年11月1日经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思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欧曼牌、×××欧曼牌、×××欧曼牌、×××欧曼牌、×××欧曼牌、×××欧曼牌、×××东风牌、×××豪曼牌、×××豪曼牌、×××豪曼牌、×××三一牌、×××三一牌车辆,我院已对以上车辆进行查封;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1813088.77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