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执39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91909163L。
法定代表人:仇成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26执39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琴琴
审 判 员 林欣荣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竺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