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铜陵超能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铜陵赛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保69号
申请人:铜陵超能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宝山路6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常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仇成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陵赛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泰山大道120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皖0705民初7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财产保全。现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已获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本案对被告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梅林支行,银行账号:33×××9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