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100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仇成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寿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全民,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10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欣荣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刘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