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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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2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91909163L。
法定代表人:仇成丰,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 毛露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64878577A。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6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411850.47元、执行费54459.25元、诉讼费31482元,共计5448777.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但车辆暂时未找到;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河南森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三大街东、经北五路北的不动产,并已向首轮查封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已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11670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我院已委托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当地无财产,截止年3月23日,本案共执行到位执行款11167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6执26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 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 员 安永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