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8109号之三
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顺汇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96号齐鲁花园一期1号楼2-5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汇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谢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