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75号新园小区1幢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988号和昌中心A座1901-1903室、1910-19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倍斯特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拓展区黄岗路科同机械公司3厂房东侧1-7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科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点公司)、安徽倍斯特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斯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强科达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极点公司、倍斯特公司均同意强科达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强科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鉴定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鹏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