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75号新园小区1幢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988号和昌中心A座1901-1903室、1910-19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科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强科达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极点公司、***、***、***、***均同意强科达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强科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鹏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