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199号
原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MRWM80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桂林市东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二塘乡仁头村浪塘平,,住所地桂林市象山二塘乡仁头村浪塘平5N9B516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东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市东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8元,由原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