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75号新园小区1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699号九珑湾B区R6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E(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倍斯特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D号路以南港澳商务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商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科达公司)与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点公司)、安徽倍斯特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斯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极点公司和倍斯特公司是否将强科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用于客户的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倍斯特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志 审判员 郑 霞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