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75号新园小区1幢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699号九珑湾B区R6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9.4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9.10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2.27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11.14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科达公司)与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点公司)、***及被上诉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极点公司和***是否侵犯了强科达公司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系统软件2.0检测软件”著作权的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志
审判员 郑 霞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