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供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与延安供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延安供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6778


原告***,男,汉族,1987109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供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延安供电局电气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41岁,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

本院于201811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延安供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联系方式,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