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执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东六路南段90号长沙未来智汇园一期7#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349Y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工业园区特1号综合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L09A36Q。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972元、执行费21510元。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无可供执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涉诉案件众多,已被多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仍需继续履行(2022)鄂0115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 波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刘 君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