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2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东六路南段90号长沙未来智汇园一期7#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349Y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工业园区特1号综合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L09A36Q。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2022]长仲调字第6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26日该院作出(2022)鄂01执1348号执行裁定:将上述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258970元(其中本金9351000元,履约保证金521600元,银行承兑贴息136370元,违约金250000元);支付违约金(以102589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的标准,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仲裁受理费73068元、处理费14614元、案件执行费77799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仍需继续履行[2022]长仲调字第65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