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037号
申请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东六路南段90号长沙未来智汇园一期7#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349Y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285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