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510号之二

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兴隆宫镇兴隆宫村。

法定代表人:田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才,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晋州市。

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6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 絮

书 记 员  穆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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