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510号之二
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兴隆宫镇兴隆宫村。
法定代表人:田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才,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晋州市。
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6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 絮
书 记 员 穆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