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兴隆宫镇兴隆宫村。
法定代表人:田爱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6民初34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并非委托合同纠纷,而是追索权纠纷,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审理程序不当,极大的损害了上诉人的正当权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双方所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河北锦泓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振合
审判员*俊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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