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恒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恒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汇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2144号
原告:周口市恒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坤,该公司经理。
地址:周口市建设路东段。
被告:河南省中汇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齐,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西华县大王庄乡马岔村。
原告周口市恒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汇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周口市恒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口市恒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胡立新
审判员  付红霞
审判员  袁迎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琼
书记员贾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