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8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闫某,女,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
被执行人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在执行河南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闫某、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8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温泉镇工人疗养院南侧的(B14-01)半成品楼房一栋(新生命温泉度假中心)、(B14-03)半成品楼房一栋、新生命医学1#宿舍楼、新生命医学2#宿舍楼、R21-03地块内的13-1#住宅楼和13-4#住宅楼、RC-02地块内的2#住宅楼予以查封。
二、对被执行人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13)第0069号。
三、上列一、二项查封限额2400万元。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限制处分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