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河南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闫某、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82执8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闫某,女,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
被执行人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在执行河南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闫某、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8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闫某、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482民初82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