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伟,男。

被执行人:焦秀霞,女。

被执行人: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伟、焦秀霞、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3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26822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次轮候查封;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已查封对案外人债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0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并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11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伟、焦秀霞、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丰华

审判员  陈为勇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