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财保214-1号
申请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4W6K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联系。
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6108346F。联系。
法定代表人相丰,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37×××15账号的存款500万元和在日照银行营业部XXX账号的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8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37×××15账号的存款500万元和在日照银行营业部XXX账号的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