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2381号
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丰,总经理。
被告:**,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焦秀霞,居民。
被告:相丰,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相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