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财保180号
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天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610834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730684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37×××71)的银行存款44万元。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37×××71)的银行存款44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范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