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2381-1号
申请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丰,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依法作出(2018)鲁1102财保214-1号财产保全裁定,将被申请人在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37×××15账号的存款500万元和在日照银行营业部370100201030003640账号的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后被申请人已协议履行诉争借款,故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协议履行所负债务,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解除该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8)鲁1102财保214-1号民事裁定项下对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37×××15账号的存款500万元和在日照银行营业部370100201030003640账号的存款35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