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别守平与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9191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为锟,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6108346F。
法定代表人:相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别守平诉被告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别守平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别守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别守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别守平负担。
审判员*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