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3620之一号
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6108346F。
法定代表人:相丰
被申请人: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开发区、海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开发区、海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街道焦柯庄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成年,居民,住。
被申请人:焦秀霞,女,汉族,成年,居民,住。
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银行存款950万元。保全标的额950万元。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银行存款95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提取等业务。
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