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联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恢1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发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歌,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嘉联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958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04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西安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损失806557.47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00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嘉联电梯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9月1日、9月23日、12月7日、2022年2月10日四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与2021年9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居XX幢XX室房屋一套。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损失806557.47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00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11530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庞 刚
书 记 员  孙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