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联电梯有限公司

海宁赛维尼机电有限公司、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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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1执8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海宁赛维尼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硖川路3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9567133D。
法定代表人:沈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哉,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惟壁,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09901539。
法定代表人:周发根,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宁赛维尼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赛维尼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宁赛维尼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8549103.16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利息1099782.55元,此后的利息按LPR(3.85%)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693元、执行费870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别克牌汽车及车牌号为×××号别克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河南省漯河市房产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土地收储款18552003.16元,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提取或扣划。截至2022年6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8344609.16元、案件受理费139693元、执行费8705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8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谈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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