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联电梯有限公司

***腾羚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3019号
原告:***腾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柴达木西路22号6幢1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44751D。    
法定代表人:王军峰,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毅华、赵海宁,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09901539。    
法定代表人:周发根,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原告***腾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腾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庄秀芳已预交),由原告庄秀芳负担。    
审判员    商惜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婧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