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联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嘉联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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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发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申请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9721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72元、保全费3520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 年4月8日、4月29日、6月22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无车辆、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居XX幢XX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3、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货款59721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72元、保全费3520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8600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久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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