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0495号
原告: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