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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创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杭西催字第21号
申请人:浙江创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斗门路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小理,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浙江创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00185455银行汇票(票面金额陆仟元整,出票日期2009年4月9日,到期日期2009年5月9日,出票人浙江创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创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华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创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