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5110号
原告: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贤岭汇贤园**号。
法定代表人:孙荫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珍珍(特别授权),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问野(特别授权),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住所地:杭州市**湖区**园**路**号**幢2幢。
法定代表人:王坚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启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