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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400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51号新世纪购物广场14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