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400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51号新世纪购物广场14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