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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3102号 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增,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