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3102号
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增,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世纪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