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昊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191执异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日照昊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以日照市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峻集团山东五莲创华轮胎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160万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卓英 人民陪审员  丁 文 人民陪审员  庄 欣
书 记 员  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