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海昌经贸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91民初61号
原告:日照市海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丹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连云港路东韩家村。
法定代表人:申永胜,经理。
原告日照市海昌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市海昌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9元,减半收取2104.5元,由原告日照市海昌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