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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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临罗商初字第1439-2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连云港路东韩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昊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7元减半收取2848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