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8)湘0725民初1760号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25民初1760号
原告: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莲花湖社区漳江中路0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安居建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桃源安居建公司以***已缴纳租金、双方纠纷已沟通解决为由,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