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25民初2158号
原告: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桃源县广德荷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广德荷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