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贵中执字第57-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莫基君,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贵仲字第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位于港**区检察院旁边、正在建设的房地产由于没有后续资金已停工,本院已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该房地产目前无法处置,除此外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仲裁委员会(2015)贵仲字第30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强志

审判员  卢 鹏

审判员  吕德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傅舒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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