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鑫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郑新宇与被告柴晓飞、第三人大同鑫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民初1922号
原告:郑新宇,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球,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晓飞,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第三人:大同鑫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西路61号院。
法定代表人:燕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新宇与被告柴晓飞、第三人大同鑫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以需要重新核实被告的身份情况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新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鑫
审 判 员  苏 艳
人民陪审员  刘进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