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臻德兴云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耿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禾,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北京臻德兴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168(溪翁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
被申请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蔡贤玮。
被申请人: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1幢4单元43104室。
法定代表人:文优林。
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原告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臻德兴云置业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北京臻德兴云置业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依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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