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臻德兴云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13号之一
原告: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耿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禾,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臻德兴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168(溪翁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
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蔡贤玮。
被告: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1幢4单元43104室。
法定代表人:文优林。
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原告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臻德兴云置业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3,174.73元,由原告上海望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依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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