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46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原告:***,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原告:***,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1幢4**43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以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225号裁决书。***、***、***与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8319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5民初831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