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50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168(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HBD6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1幢4**4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9278702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6053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董事。
复议申请人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京0118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称: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及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不欠付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何款项,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与华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复议申请人已经将钱款全部支付给华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拖欠。复议申请人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2023)京0118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其全部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账号为1109386********的账户。被申请人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申请的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交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3)京0118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正确,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